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县级以上政府绩效考核 

22.06.2014  10:32

6月19日,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召开《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新闻发布会,《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由于大量涉税信息掌握在包括经济主管部门在内的第三方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信息,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办法》的出台,对我省加强税收信息管理、提高税收协助水平、加强税收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规定,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建立并完善税收保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制度,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保障涉税信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办法》规定,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及时通过税收保障信息平台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因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常住或者暂住)情况、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及其他涉税违法线索,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立账户情况、存款账户或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实施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时,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据悉,《办法》施行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把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记者何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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