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10月1日实施

14.09.2016  15:32

标志我省税收保障工作迈上新台阶

  昨日,记者从《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税收保障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综合治税工作走上了法治化道路,将为江西的财税工作注入强大活力。

  近年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通力协作,坚持法治引领,持续推进税收保障立法,合力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今年7月1日,全省各级财税机关共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2.21亿条,分析利用有效信息5117万条,增加入库税款84.9亿元,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财力保障。但是,《办法》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未将司法机关、中央驻赣单位等列为税收保障部门,没有明确其税收协助义务,税务机关获取的涉税信息不充分、不全面等。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税收保障制度,我省将《办法》上升为《条例》。“这是我省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税收进行立法保障,是新形势下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实现税收共治、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税收执法、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钟心平表示。

  据悉,《条例》基本实现了“人大支持,政府重视,部门配合,基层满意”的立法效果。《条例》共7章41条,与原税收保障办法相比,《条例》的保障措施更加有力,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在资金、技术上给予支持,并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同时,《条例》涉及部门更加广泛,不仅将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将司法机关、中央驻赣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或企业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列为税收保障协助部门,明晰了税收保障职责。《条例》信息目录也更加规范。《条例》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注册登记、经营许可、不动产交易、合同中标、资质认定、用工就业、商事活动、公用事业等11类项目涉税信息,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准确、完整地提供给税务机关。具体涉税信息目录由省级财税部门制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保证了涉税信息目录和项目全省统一。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全省涉税信息互联互通。《条例》还明确了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录、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深化国税地税合作等方面内容。(记者 林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