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新规:车辆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处5倍处罚

30.11.2015  20:07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1月30日南昌讯(记者 胡康林)11月30日,记者从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获悉,12月1日,《江西省公路条例》将正式实施,货运车超限超载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处应交交通通行费5倍分罚款。

  货运车超限超载最高可罚3万

  《条例》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应当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违反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禁止车辆在装载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车辆装载物易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处5倍处罚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足额交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符合减免规定的车辆,在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经查验后方可通行。

  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不得有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卡或者凭证、假冒法定减免费车辆、采取冲磅、跳磅、刹磅等非法方式翻盖正常计重、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及其他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应交交通通行费5倍分罚款。

  收缴罚款不按规定上缴国库将被处分

  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有强行冲卡、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费道口、侮辱、威胁、殴打收费人员及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予以放行的,收缴的罚款不按规定上缴国库的,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