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启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试点

20.06.2014  13:1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在充分调研以及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6月19日,省教育厅、编委办、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下半年将在我省试点,积极稳妥推进。   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是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点之一,对实现我省“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战略目标意义重大。我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按照统筹城乡、均衡配置的要求和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实施,2014年在每个设区市选择一个县(市、区)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5年在全省推开,逐步进入制度化、常态化阶段,到2020年实现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基本均衡的目标。   交流轮岗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之间进行。对教师实行小学划学区,初中分片区交流。分区交流以优质学校为龙头,分别联合周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结对安排。普通教师一般就近进行交流,骨干教师交流以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为主。正职校领导一般在县域内进行轮岗,副职校领导可按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轮岗,也可按教师进行交流。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交流轮岗工作机制,逐步扩大交流轮岗范围。   交流轮岗的对象为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任教达10学年以上的校长和教师,校长轮岗不少于一届,教师交流不少于3学年。各县(市、区)每年交流轮岗人数要达到应交流轮岗对象的10%左右,其中,每年参与交流的特级教师、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及各地评选的名师要达到应交流骨干教师的20%左右。   为充分调动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的积极性,我省在编制、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出台了保障措施。 一是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交流学区、片区内学校教师编制可以统筹使用。县域内校际间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可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 二是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与农村任教经历挂钩。 根据交流轮岗工作需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规定本辖区小学、初中在本校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部分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聘任到农村学校交流的教师。城区学校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满3年、表现突出的,可在本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由学校高聘一级。教师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必须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在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的教师且仍在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任教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三是完善校长选拔和教师评先评优机制。 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每届聘期不超过5年。对积极参与交流轮岗、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校长和教师,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2020年起,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3学年及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评选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应有3学年及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四是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和待遇。 加大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将长期在农村任职任教,且有实际住房困难的校长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进一步完善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