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小学校长教师在同校任职任教超10年须轮岗

21.06.2014  17:13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 叶新阔 报道:6月20日,记者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日前,江西省教育厅、编委办、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今年下半年起,江西将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交流轮岗的对象为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任教达10学年以上的校长和教师。

  《意见》明确,交流轮岗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之间进行。对教师实行小学划学区,初中分片区交流。分区交流以优质学校为龙头,分别联合周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结对安排。普通教师一般就近进行交流,骨干教师交流以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为主。正职校领导一般在县域内进行轮岗,副职校领导可按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轮岗,也可按教师进行交流。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交流轮岗工作机制,逐步扩大交流轮岗范围。

  《意见》规定,交流轮岗的对象为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任教达10学年以上的校长和教师,校长轮岗不少于一届,教师交流不少于3学年。各县(市、区)每年交流轮岗人数要达到应交流轮岗对象的10%左右,其中,每年参与交流的特级教师、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及各地评选的名师要达到应交流骨干教师的20%左右。

  据悉,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试点工作将于2014年下半年起施行。2014年在每个设区市选择一个县(市、区)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5年在全省推开,到2020年将实现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基本均衡的目标。

  为充分调动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的积极性,江西还在编制、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出台了相关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