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对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11.08.2014  11:04

8月10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获悉,《南昌市水资源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在禁采区、限采区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根据征求意见稿,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生产、其他行业和生态用水。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内,不得兴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在地下水超采区,水主管部门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并逐步削减超采量。

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的建设项目,水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措施:对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水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督管理。

本市城镇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阶梯式水价中超基本生活水价部分的收费,由城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代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节水事业。

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实施水平衡测试,充分利用水循环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发展节水型工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节水器具,采取措施降低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鼓励社会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再生水不得用于饮用、养殖、灌溉食用作物。

保护:严控利用水库进行房地产开发

市、县(区)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和建设,组织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者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水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新的排污许可证,并应当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源条件和取水需要,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严禁在小(2)型水库及其以上等级的水域或天然湖泊,从事规模化化肥养殖活动。严格控制利用水库、湖泊进行旅游、休闲、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建设。

监管:每年向社会发布水资源公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定期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城镇供水、用水、排水、污水数据库,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系统,每年向社会发布水资源公报。

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禁采区、限采区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发生严重、特大旱情时,不服从水主管部门对取用水资源进行紧急限制的;未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擅自进行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

此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获悉,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4年8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记者陈文秀 实习生陈羽)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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