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教育督导规定》10月1日正式施行

30.09.2015  21:07

依法督导,为教育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江西教育督导规定》10月1日正式施行

  9月30日,《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施行新闻发布会在省教育厅召开。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副主任叶仁荪详细介绍了该规定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

  教育督导是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对于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12年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颁布不久,我省即启动了《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的立法工作。在充分调研和广纳群言基础上,形成《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草案),并于2015年7月27日,提交第4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鹿心社省长签发省政府216号令,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教育史上第一部政府规章,也是我省第一部关于教育督导的法规性规范文件。

   规定》四个细化

  《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共26条,在总结我省教育督导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面临的主要问题,明确了督导机构6项职能和省、市、县三级职责分工,对督导内容进行了分门别类,强调了督导结果运用和考核奖惩,提高了督导的针对性,有利于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落实,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围绕着督政、督学,针对督导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相较于《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言,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细化和明确。

  细化了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针对机构职能不清问题,《规定》将教育督导机构总体职能细化为6项,并规定了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具体职责职能,明确了各级督导机构的工作重心,做到各有侧重,防止不必要的重复督导。

  细化了督政和督学的内容。科学设置督导内容,是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提高教育督导质量的前提。为此,《规定》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最新精神,立足我省教育工作现状,突出解决现实问题和促进事业发展,按照督导对象的不同,分别细化了督政和督学的内容,使政府和学校的责任更加清晰明了。如督政上,为督促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设置了7个方面的事项。督学上,除了学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全卫生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等一些共性督导事项外,针对各级各类教育不同学校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置督导事项,有利于实施分类督导。

  细化了教育督导结果的落实与运用。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对教育改革发展的促进作用,关键在强化督导结果的落实与运用。为此,《规定》将《条例》的“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细化为“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后,增加了“并对整改不到位的相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导”的规定;对督导报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不仅要其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而且要作为教育决策、教育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有效督促各级政府和学校履行职责,真正发挥好监督的职能。

  细化了教育督导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规定》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细化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所需人员与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且财政预算内督导经费要保障各类督导的需要。

   规定》四个特点

  直接将教育督导机构名称及组成写入《规定》。《条例》从国家到县级层面均称为“教育督导机构”,我省《规定》则通过法定形式确定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社、住建、卫生计生、审计、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办事机构设在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办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这样,将国家到县的督导机构一致起来,有利于推动教育督导机构建设。

  将学校安全卫生督导分别列入督政和督学事项。《条例》原则要求将“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列入督导事项,我省的督导规定则明确地将学校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事项,将学校安全卫生管理情况列入了各级各类教育学校的督导事项,体现了对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强化政府领导和学校负责人对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的责任。

  严格督导程序保证教育督导结果的权威性。在《条例》对各类督导的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基础上,我省对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为各种教育督导行为定规矩、定程序,来保证教育督导的严肃性,保证督导结果的真实性、权威性和可靠性。

  突出廉洁督导的要求。《规定》强调督导经费由督导机构承担,被督导对象不承担任何费用,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督导对象索要财物,也不得接受被督导对象的财物,违反者依法处理。这就要求督导机构、督导人员必须廉洁督导,不将督导费用转嫁被督导对象,确保督导行为的廉洁性。

  叶仁荪指出,目前我省已有9个设区市和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建立了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没有成立的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要在今年底前全部成立,同时配备好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办公条件。

  叶仁荪强调,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认真履行督导职责,按照《规定》划分的督导内容,尤其是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安全卫生工作开展好督导。各级各类学校要为督学的督导提供工作便利,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督学监督。各级督学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切实遵守教育督导规定,坚持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客观公正,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为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发挥好服务、指导作用。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罗勇兵主持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邱荣飞,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杨慧文,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总督学汤赛南出席发布会。委厅机关处室、直属各单位相关同志,以及10位省督学等参加新闻发布会。

   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