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教育督导严防“灯下黑”

30.09.2015  18:19

人民网南昌9月30日电 (记者魏本貌)《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防止本省教育督导工作“灯下黑”,江西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由本机构支出,不得由被督导对象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督导对象索要财物,也不得接受被督导对象的财物。而对于违反规定,督学、受聘专家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在被督导单位报销经费,或者收受、索要被督导对象财物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还财物;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兼职督学和受聘专家还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堵偏门”的同时,江西为督导经费“开正门”。江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所需人员与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江西还规定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依法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在教育督导过程中,督学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督导对象有权向教育督导机构投诉举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并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江西省教育厅厅长叶仁荪表示,江西目前已有9个设区市和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建立了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于没有成立的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将在今年底前全部成立,同时配备好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办公条件。

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是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颁布以来,继天津、上海、重庆之后,全国第四个出台的地方性教育督导法规,也是江西首部关于教育督导的法规性规范文件。